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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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此等服務條款(下稱「本協議」)乃由 Exxtra Limited(下稱「本公司」或「我們」)與您(下稱「顧客」或「您」)訂立。本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新界沙田小瀝源源安街 9-11 號嘉柏大廈。您必須細閱、同意並接受本協議所載全部條款。您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或採購本公司的產品,即受本協議之約束,並即表示您繼續接受本協議。     

1.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協議中,以下用語及措詞各具下列相關含義:

物品: 顧客根據本協議存放於本公司之任何動產、物品、設備、物料及其他貨品,包括但不限於裝載箱裏之物品。 營業日: 將要履行約定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的銀行開門正常經營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裝載箱: 提供給顧客,用以盛載全部或部分物品的任何本公司標準尺寸的箱子。 費用: 顧客應就約定服務的提供向本公司支付的費用,以及顧客根據本協議應支付的任何其他費用。 交收: 提供空的裝載箱、收取已載物的裝載箱或物品本身、跟進取貨、運送已載物的裝載箱或物品本身,以及收回空的裝載箱等任何行程。 價格表: 列出所提供的約定服務以及為履行約定服務而徵收之費用的列表。價格表在本公司網站的獨立頁面中列出。 約定服務: 本公司隨時提供的各種服務。 本公司網站: 本公司網站 www.exxtra.com.hk 或本公司可能不時設立用以提供約定服務的任何其他網站。  

2. 約定服務

  2.1. 本公司向您提供的所有裝載箱均仍然屬於本公司的財產。 

2.2. 您向本公司聲明並保證: 2.2.1. 您根據本協議儲存的物品是屬於您本身的財產,又或者您是該等物品的擁有人的受權代理人,而且您對該等物品具有合法之管有權; 2.2.2. 該等物品並不包含以下東西: 2.2.2.1. 容易腐爛的及 / 或需要處於受控環境的東西,包括但不限於各種食物; 2.2.2.2.任何植物、動物、鳥類、魚類; 2.2.2.3. 容易滋生害蟲、或導致蟲害或污染的貨品; 2.2.2.4.正受制於或將會面臨檢取、沒收、扣押、執行或其他強制程序的任何東西; 2.2.2.5. 任何不合法、不道德、淫褻或令人反感的材料; 2.2.2.6. 任何液體、凝膠,或任何有害、有毒、危險、易爆、易燃、污染性、已受到污染或放射性的物質,包括氣瓶、氣霧劑、油漆、軍火和彈藥;及 2.2.2.7. 侵犯任何人士的私人權利、民事權利、財產權、私隱權或任何其他權利的任何東西。   2.3.  存放於本公司的物品不得超過下表或本公司網站的其他相關頁面所列出的重量限制和尺寸:

膠箱 重量限制 23公斤(kg) 尺寸(長 x 闊 x 高) 60厘米(cm) x 40厘米(cm) x 31.5厘米(cm)

2.4. 您應確保物品已加以適當和穩妥之包裝,並具備運輸和儲存所合理需要的充分保護。如因缺乏或不適當的包裝或保護、或因物品逐漸變質、易於破碎或有任何缺陷,導致物品的丟失、錯誤交付或損壞,本公司概不負責。

2.5. 您應確保每一個裝載物品的裝載箱均使用本公司在收取裝載箱時提供給您、各自刻有一個序號的兩個封條加以密封。 

2.6. 如有以下情況: 2.6.1. 您違反本協議之規定,提交第 2.2.2 條所列的物品;或 2.6.2. 有關物品因各種原因屬於不安全或不適合運輸及 / 或儲存(包括因為超重或無法裝入裝載箱); 本公司將會讓您領回物品,而如果您不在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之日期起十四 (14) 天內領回有關物品,本公司有權處置、銷毀、退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物品,並由您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費用。您亦應承擔本公司由此招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 2.7. 如本公司認為為著保障任何人士或財產的安全,有必要或者適宜棄置、卸下、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第2.2.2 條所列物品,則本公司概不必因為採取任何此等行為而負責。 2.8. 本公司保留權利自行酌情決定提供約定服務的方式,包括運送物品的路線、儲存物品的位置和區域等。  2.9. 本公司有權將任何物品及 / 或裝載箱轉移至另一地點,但在轉移之前,本公司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有關打算,並說明新地點的地址以及有關的新儲存安排可能附加的條件。若您不希望有關物品及 / 或裝載箱被轉移到另一地點,您應在收到以上通知後十 (10)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交還存放在本公司的所有物品。在您支付截至所有有關物品交還給您之日及之前已經產生的所有費用後,本協議即行終止。如本公司未在規定時限內收到您的通知,將視您已經同意將有關物品及 / 或裝載箱轉移至另一地點,而本協議應繼續具有完全之效力。  

3. 交收和取回 

  3.1. 除另有書面協議之情況外,您應完全負責以下事宜: 3.1.1. 確保我們的員工在所有適當時間能夠妥善和適當地進入您的處所,以便本公司能夠執行交收工作。若我們的員工需要使用樓梯來執行交收工作,本公司有權就執行相關工作收取價格表中載明的額外費用,或拒絕執行交收工作,直至能夠妥善和適當地進入您的處所時為止; 3.1.2. 有關物品已經穩妥地裝入裝載箱之中,或已以其他方式為運輸和儲存做好適當準備,使得有關物品的運輸或儲存不會對本公司之員工、代理人、承包商、其他物品、財物或處所造成損害或損毀; 3.1.3. 在您自行承擔費用之情況下,取得為完成交收工作所需的一切文件、許可和批准; 3.1.4. 在預定時間,在您提供給本公司的地址出現或有代表人員出現,以便執行交收工作; 3.1.5. 為本公司車輛安排任何所需的停車設施,並支付停車費用,包括本公司為執行約定服務而產生的任何咪錶費; 3.1.6. 在本公司取件之前,為所有有關器具或電子設備作出充分準備及穩定處理。

3.2. 若您的訂單或交收計劃有任何更改,您必須在原定交收日期之前兩 (2) 個營業日的下午 5 時前通知本公司。如果您在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後才變更或取消原定的交收計劃,本公司有權徵收價格表所規定的適用取消費。若在預定時間,您未在您提供給本公司的地址出現,或届時並無您的代表人員出現,情況將被視為交收失敗,並且本公司將按照價格表的規定收取「未出現」費用。

3.3. 本公司可自行酌情決定拒絕接收任何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物品或裝載箱。如此舉導致交收失敗,您應按照價格表的規定,為交收失敗之情況支付「未出現」費用。

3.4. 如本公司提供空的裝載箱供您盛載物品: 3.4.1. 您應安排裝載箱的取件預約。在取決於本公司是否有空擋的前提下,取件日期必須在您最初預約的提供裝載箱日期起七 (7) 天之內。當本公司向您收取裝載箱時,您必須將本公司原來提供給您的裝載箱全部交還本公司。除屬於第 3.4.2 條之情況外,儲存費將從本公司接收裝載箱之日起計算,其後逐月計費。 3.4.2. 如果您自本公司最初提供裝載箱之日起,管有空的裝載箱超過七 (7) 天,儲存費將從第八 (8)日起計算,其後逐月計費。 3.4.3. 如果您不在本公司最初提供裝載箱日期起十四 (14) 天内向本公司交還裝載箱,本公司將按照價格表的規定,向您徵收購買裝載箱的額外費用。  3.4.4. 如本公司員工需要為收取裝載箱等待超過二十 (20) 分鐘,本公司將向您徵收送件費和取件費。此外,如果本公司員工按照您的要求前來領取裝載箱時,您未能將裝載箱交給本公司員工,本公司將根據價格表的規定,就交收失敗向您徵收「未出現」費用,而不是送件費和取件費。 3.4.5. 如果您在本公司按預定時間收取原應裝載好的裝載箱時,將未使用的空裝載箱退回本公司,本公司將根據價格表的規定,向您徵收收件費。  

4. 限制

4.1. 在不影響本公司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同時,如本公司自行全權酌情認定您曾作出以下任何行為,則本公司保留權利立即撤回約定服務或終止本協議: 4.1.1. 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再許可或轉售任何約定服務、約定服務的使用權或取得權,或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情況下,以任何方式或基於任何原因代表本公司; 4.1.2. 以任何非法或欺詐之方式,或為任何非法或欺詐之目的或效果,而使用約定服務。  

5. 費用與付款

5.1. 您同意按照價格表的規定支付費用。本公司可不時自行酌情決定對價格表作出修改。

5.2. 如顧客需要超出價格表範圍的附加服務,顧客應就有關的附加服務支付額外費用。如要對約定服務作出任何更改,或提供附加服務,只在本公司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5.3.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徵收費用: 5.3.1. 儲存物品:每月關於儲存物品的費用,將於該月上期發出賬單。根據價格表之規定,設有每月最低儲存費。 5.3.1.1. 第一個月的儲存費用將在計費周期開始時開出賬單。該時間即以下較早的一個日期之翌日:(a) 本公司從您那裏收取裝載好的裝載箱及 / 或物品以便進行儲存的日期;或 (b) 本公司最初將空的裝載箱留下給您之後七 (7) 天。 5.3.1.2. 其後月份的儲存費用將在每個計費周期開始時每月上期開出賬單。 5.3.1.3. 每月租金應全額支付,並不應從中扣除任何金額。即使您在每月計費周期結束之前終止本協議或提走原來儲存的物品,本公司也無須按比例計算當月的儲存費用及退還已預先支付的任何費用。 5.3.1.4. 如果您已領取裝載箱,但其後未將裝載箱交還本公司,則該等裝載箱將會繼續累計儲存費。 5.3.2. 交還物品的費用:當您要求本公司將物品送回給您,而您在本公司交付物品之後的 20 分鐘內將空的裝載箱交還給本公司,則本公司將只會徵收運送費。若您在以上規定時間後才交還空的裝載箱,則本公司將會收取運送費及取箱費。關於交還物品的費用將在您提出取回有關物品的要求時,向您開出賬單。 5.3.3. 引起費用:約定服務所引起的費用,或因本公司履行約定服務或因您未有履行某些義務而產生的費用,將會通過本公司的系統在後期發出賬單徵收。本公司不會要求您在取件地點或送件地點向本公司員工支付該等引起費用。

5.4. 本公司接受信用卡付款或本公司可能不時以書面表明接受的其他付款方式。本公司保留權利停止接受以某一個或某幾個發卡行的信用卡。

5.5. 對於信用卡付款,本公司可能會要求您輸入信用卡的詳細資料,而本公司有可能會保存該等資料,並自動將該等資料用於日後發出的費用之所有賬單。本公司將會被授權使用您被保存的信用卡資料,但不會在每個月的結算周期開始之前用作收取費用。

5.6. 若您的信用卡過期、您結束信用卡賬戶、您的信用卡賬單地址有變,又或者您的信用卡因為遺失或失竊而已取消和進行更換,您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您有需要更改給予本公司的信用卡資料,您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進行。本公司將在收到您的更改信用卡資料要求之後,在三十 (30) 天內給予處理。

5.7. 您應以已結清的資金全額支付每張賬單的金額,並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從中作出任何抵銷、扣減或反索償。若因您的銀行或付款處理人收取各種費用,導致賬單徵收的金額與本公司收到的金額之間出現任何差額,您有責任補回有關差額。本公司會將該差額金額加至其後向您發出的賬單。

5.8. 若您的信用卡已被取消或已經過期,導致本公司無法或不能收取賬單所徵收的費用,本公司將通知您付款失敗情況,並將給予您五 (5) 個營業日的時間提供有效的信用卡詳細資料。如果您不提供相關有效的信用卡資料,本公司有權即時終止本協議,並向您催收所有欠款。

5.9. 在不影響本公司可能擁有的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之同時,如果您不及時支付任何款項,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5.9.1. 對所有欠款加徵每月 5% 的利息,並適用以下規定:(i) 根據價格表所規定,設有最低金額的遲繳罰款,以及 (ii) 如適用法律規定設有任何最高利息率,則自拖欠付款之日起,至欠款獲得全額付清之日止,按該最高利息率逐日計算利息; 5.9.2. 撤回約定服務,而此舉並不影響本公司在本協議下具有的任何權利;及 / 或 5.9.3. 對任何物品行使留置權,並受第 6 條的約束。

6. 留置權

  6.1. 關於您在任何時候應向本公司支付之一切費用,以及因本公司强制執行在本協議下的權利而招致的所有合理成本與開支,包括通知費、廣告費和法律費用,本公司對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一切物品享有特別和一般的留置權。如有任何物品已經交付、移離、發送或出售,則一般留置權適用於本公司仍然管有之物品。本公司有權在對行使物品或其任何部分的留置權期間提高儲存費、各種費用、開支及 / 或利息,而在本公司行使留置權時,本協議各項條款仍將繼續適用。

 

7. 推廣活動

7.1.  本公司所有推廣活動和優惠均受該等特定推廣活動或優惠的相應條款所約束,而本公司有權在不先行通知之情況下更改有關條款。 7.2. 更改條款之權利乃包括更改推廣或優惠價格、在原定有效日期之前終止優惠、更改推廣或優惠詳情、或作任何其他更改,以保護本公司的利益或避免有關推廣或優惠遭到濫用。 7.3. 您承認並同意: 7.3.1. 除本公司明確允許外,本公司在推廣或優惠計劃下提供的每個推廣代碼、引薦代碼、打印的代用券或優惠券(下稱「優惠券」)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複制、出售、轉讓或提供給公衆; 7.3.2. 除本公司明確允許外,優惠券不可與其餘各種代用券、折扣、推廣或優惠計劃一起使用; 7.3.3. 優惠券不可兌換現金或者退款; 7.3.4. 如根據有關優惠券,您的賬戶有權獲得積分或折扣,則在付款時應全部使用該等積分或折扣的金額。未用完的金額將不會獲得退還; 7.3.5. 優惠券只供原定的收取者使用;及 7.3.6. 優惠券須以合法方式,使用於原定之目的。

7.4. 若本公司認定或相信優惠券的使用或兌換涉及錯誤、欺詐、不合法、違反該優惠券的適用條款或本協議之條款,本公司保留權利扣起或扣減您或其他使用者藉著使用優惠券而獲得的積分、折扣、其他作用或利益。

 

8. 責任及損害賠償之限度

  8.1. 您承認,本公司並不知道、也不承認根據本協議存放和儲存於本公司的任何物品之性質、價值和內容。因此,您同意儲存有關物品所涉及的風險由您自行承擔。每一方均承認,該方認為本協議中的風險分配方式(包括本第 8 條所規定的責任豁免與限度以及第 11 條規定的賠償保證)是公平和合理的。 

8.2. 本公司向您交還有關物品之後,您有責任檢查當中是否有任何遺失或損壞。若您認為有關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您必須在物品交付給您之日的一 (1) 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保留權利作出以下事情:(a) 在提出索償之前,對有關物品和裝載箱進行檢查,並就任何聲稱的損壞或損失拍下照片或要求您提供證據;及 / 或 (ii) 要求您提供裝載箱内容及 / 或物品的原來成本價和現行重置成本的證明。

8.3.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特此表明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排除各種無論是成文法規、普通法或其他來源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和條件 。

8.4. 若由於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的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包括但不影響上述的一般性原則,顧客或顧客的代理人之行為或不作為、公用事業服務或運輸網絡的失效、天災、戰爭、暴動、內亂、為遵守法律、政府命令、規則、條例或指示等之需要、發生火災、水災、罷工、停工或其他形式的工業行動(但為免疑問,特此表明,此處所指之工業行動不包括任何影響本公司僱員或分包商的勞資糾紛或罷工),導致本公司無法履行本協議義務或者無法經營業務,或導致本公司在履行本協議義務或者經營業務方面有所延誤,本公司在本協議下不必對您承擔任何責任。但是,以上不可抗力事件不應成為您不向本公司繳付任何費用的藉口。

8.5. 為免疑問,特此表明,懸掛或發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八號或以上之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在此等情況下,所有約定服務和交收將立即取消。本公司將作出合理之努力,在以上警告訊號降低或除下之後,儘可能恢復運作。

8.6. 在法律不予禁止之範圍內,本公司不必對任何利潤損失、數據或資料丟失或損壞、預期儲蓄損失、業務損失、用途損失以及間接、偶然、後果性、懲戒性、懲罰性或特殊之損害賠償負責,無論以上各項是由於疏忽、違約或其他原因所引起,並即使此等損失或損害原可合理預見、或本公司先前已被告知有發生此等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亦不例外。

8.7. 在受制於第 8.6 條和第 8.9 條之前提下,本公司對於物品的任何遺失、損壞、變質、錯放、毀壞、延遲、未能交付或錯誤交付,無論是由於本公司的任何失實陳述、過失、作為、不作為、疏忽所致,或總之與本協議及 / 或履行約定服務有關者,本公司對您負上之責任應限於以下兩項中較低的一個金額:(a) 遺失或損壞的物品之實際物理價值;或 (b) 每個裝載箱港幣 1,000.00 元不論其裝載物為何。

8.8. 本公司在本協議之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最高責任總額(無論是由於疏忽、違約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責任)不超過您在有關訴因首次出現的日期之前十二 (12) 個月內實際繳付給本公司的金額。

8.9. 本協議並無任何內容限制或豁免任何一方對於以下各項的責任: 8.9.1. 欺詐行為;  8.9.2. 因該方本身的疏忽造成的人身傷亡;及 8.9.3. 法律不允許加以有關限制或豁免的情況。  

9. 終止

9.1. 您可以隨時以書面終止本協議,要求交還所有儲存在本公司的物品,並付清應繳付予本公司之所有尚欠的費用。

9.2. 本公司有權隨時不基於特別原因,在提前至少三十 (30) 天向您發出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協議。在該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任何已經預付的月費,並安排將您的物品送回給您,有關費用由本公司負責。

9.3. 在不影響本公司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之同時,如果發生以下情形,本公司可在通知您之後立即終止本協議,並無須對您承擔任何責任: 9.3.1. 您未有在付款到期日繳付本協議規定之任何應繳付款項;或 9.3.2. 您嚴重違反本協議當中任何條款。

9.4. 本公司可按照價格表之規定,定出最短之儲存期。在該情況下,若您在最短儲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終止本協議,您應向本公司支付所有尚欠之費用,包括最短儲存期限內尚未到期部分的每個裝載箱之每月儲存費。

9.5. 在本協議期限届滿或終止之後,在受制於第 6 條的前提下,您應在十五 (15) 天內安排領回物品。您領回及 / 或本公司交回有關物品的日期和時間,應事先與本公司達成協定,您也應預先繳付適用的交付費用。儲存費將繼續計算至根據本協議您領回及 / 或本公司交回有關物品時為止。

 

10. 處置或出售權

10.1. 在不影響本公司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之同時,如果: 10.1.1. 在本公司向您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尚欠之費用後,您未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三十 (30) 天內給予付款,因此第 6 條所指之留置權未有獲得解除;或 10.1.2. 您未在第 9.5 條所指時期内領回物品,並且在本公司向您發出書面通知,表明有關物品尚未移離之後,您亦未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三十 (30) 天內將有關物品從本公司的儲存設施中移離,則在發生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之後,本公司有權全權自行酌情決定選擇不經另行通知,即以您的代理人身份,將有關物品或當中任何部分出售(通過公開拍賣或私人協議方式進行)、處置、銷毀、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加以處理,並由您自行承擔所涉及之風險和開支,而且您應承擔本公司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若本公司因以上出售、處置、銷毀、退回或處理物品措施而招致任何責任,您應賠償本公司損失,使本公司免受損害。 10.2. 如果本公司選擇將物品交還給您,物品將被退回至您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在此之後,本公司將獲得免除與物品有關的各種責任,並有權向您徵收適用的費用。 10.3. 如本公司選擇出售物品當中任何部分,本公司會將出售收益抵償應繳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以及因採取有關出售、處置及 / 或處理措施而引起的開支。本公司在向您報告剩餘款額(如有)之後,即獲得免除與物品有關的一切責任。在本公司只出售部分物品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提高儲存費,並且有權不經另行通知,即不時出售及 / 或處置剩餘物品的部分或其全部,並且將出售收益用於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減低尚欠的費用。

 

11. 賠償保證

  11.1. 若因您或在您的賬戶下使用約定服務之任何人士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公司遭受、招致或被裁定承擔(包括因任何人士的人身傷亡而引起)各種索償、損失、責任、損害賠償、罰款、處罰、成本和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您應始終為本公司進行抗辯、賠償本公司,使本公司免受損害。

 

12. 保密

  12.1. 本公司不會檢查您存放的物品,但在緊急情況、發生意外泄漏、或如我們有理由相信或懷疑物品内可能包含第 2.2.2 條所述的任何東西、或在您要求進行檢查時除外。如果有適當管轄權的法院或者合適的司法、政府、監管或監督機構要求展示您存放在本公司的物品,本公司應被視為已獲得授權公開上述物品,並向您徵收為採取展示措施所進行工作的合理費用。  

13. 一般規定

13.1. 若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您在本協議下之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本公司有權自行酌情決定轉讓、轉移、分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13.2. 您承認並同意,本公司的每一代理人和分包商都是本協議的預期第三方受益人,而且彼等有權依賴您在本協議中提供的所有權利、陳述、保證和承諾,如同上述每一代理人和分包商都是本協議下的本公司自身一樣。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得由並非本協議一方的人士強制執行。 

13.3. 本公司有權不時修改本協議之條款。您有責任在每次向本公司購買約定服務時,審視此等條款。您繼續使用約定服務,即視為代表您繼續接受本協議的最新版本。本協議的最新版本會刊登於本公司網站上。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何更改内容,您可以根據第 9 條終止本協議。

13.4. 即使有本協議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之情況,除非其以書面形式明確放棄或免除該原有權利和補救方法,否則其原有之權利和補救方法並不受影響,而且以上放棄或免除原有權利和補救方法之行為並不損害或影響各方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即使一方曾一次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並不妨礙該方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補救方法,或不妨礙行使其他的權利或補救方法。

13.5.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外,本協議下各方的權利是累積性的,並不排除法律賦予的而並非與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相悖的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

13.6. 如果本協議有任何部分(包括任何條款或條款部分)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屬於無效或不可强制執行,應將該部分刪除,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則應繼續維持完全效力。

13.7. 在本公司網站上刊登的本公司私隱政策及網站使用條款應視為已加進本協議。請參閱私隱政策,以瞭解本公司如何處理您的資料。另請參閲本公司的網站使用條款,以瞭解關於使用本公司網站以及在本公司網站上的活動之條款。

14. 通知

14.1. 您同意經您在本公司註冊時提交的電郵地址,以電郵方式接收本公司的各種通訊和通知。您亦同意,本公司通過電郵向您提供各種條款、協議、通知、披露和其他通訊,即能滿足假設此等通訊採用書面形式時將能滿足的任何法律要求。您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通過電郵發至本公司網站上指定的電郵地址。

14.2. 各種通知自發件人發送有關電郵時起視為經已送達,只要該電郵的發件人未接獲電郵訊息,顯示原定收件人未收到以上電郵即可。

14.3. 若您的聯絡方法有變,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若您未通知本公司關於您的詳情有任何改變,本公司有權依賴本公司記錄中所顯示您的最新詳情。

 

15. 管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以及源於或關係到本協議或其主題事項、存在、洽訂、效力、終止或强制執行能力之任何爭議或主張(包括任何非合同爭議或主張),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律解釋。香港法院具有專屬的司法管轄權。  

16. 語言

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寫。兩種文本存在不一致時,以本協議的英文版本為准。